偽中立假諮詢 製造社會壁壘──香港性文化學會回應「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致平等機會委員會公開信:

 

由平機會委託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性別研究中心進行,歷時近兩年的「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可行性研究」,在2016年1月26日發表報告(以下簡稱「研究報告」)。細閱報告,我們發現,是次研究偏向立歧視法的立場明顯,就著歧視法的討論而言,性小眾的歧視涉嫌經驗被誇大,相反反對人士意見卻被漠視,對於歧視法引致的可能後果,則避重就輕。我們認為,一份早有立場的研究對反對人士不公平,有違客觀中立原則;再者,由於研究未有如實反映反對人士對立法的憂慮,不單不能消除雙方誤解,更或令雙方就立法一事再度劍拔弩張,製造社會壁壘。我們促請平機會監察研究報告的可信性。

 

在分析研究報告的問題之先,我們要指出性別研究中心涉嫌偷龍轉鳳,誤導公眾。研究原來的名稱是「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可行性研究」,但研究報告卻刪掉「可行性」三個字,變成《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由「…立法禁止…的可行性研究」,變成「…立法禁止…的研究」,差之毫釐,謬以千里。

 

涉嫌誇大性小眾受歧視情況

 

就性小眾的歧視經驗,主要收集自61位自願參加焦點小組訪談的性小眾人士和網上收集共19個歧視個案。(頁59及65,研究報告頁數,下同。)研究報告將受訪者受歧視的經驗,分為四個範疇,分別是僱傭、教育、貨品及服務提供、處所的處置和管理。研究報告注明受訪者所談及的歧視經驗,乃是他們的主觀感受,沒有經過調查驗證。關於性小眾的歧視經驗,研究的優點是尊重性小眾的個人經驗,不判斷,全盤接納;但卻同時是這研究其中一個致命缺點──難以分辨哪些是真正需要運用公權力打擊的不合理歧視。閱讀這些歧視經驗時有四點要注意:

 

一)未必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

 

  • 譬如研究報告提到一名跨性別人士在「實際生活行為體驗的測試」(跨性別人士需在進行變性手術前,試驗以異性身份生活兩年,以確定變性後能適應新性別身份生活)期間,不獲公司允許使用女性洗手間。(頁69)最理想的情況是公司能提供獨立洗手間,然而公司亦需顧及其他女性員工的意願,難以簡單判斷僱主不合理歧視跨性別人士。

 

  • 另外,關於同性伴侶不能取得公司的配偶福利和保險保障,那關乎社會對同性關係的接納程度,以及對家庭成員的定義,現時即使立了歧視法,也不能強逼公司承認同性伴侶的配偶地位。若果公司認為該福利有助吸納人才,加強競爭力,可主動提供,沒有法例禁止。(頁71)

 

  • 一名男同性戀老師指學校要求所有老師簽署約章,反對包括肛交在內的一些「不道德行為」。(頁72)如果學校有宗教辦學背景,並以某宗教信仰作為辦學宗旨,而選擇的家長亦希望子女得到符合宗教信仰的教育,學校對老師和學生的倫理要求應予尊重。[1]

 

  • 一位大專院校部門主管要求一個關注LGBT議題的研討會不要將部門的名字跟研討會掛鉤,因為質疑研討會的性質是學術研究還是倡導活動。單憑這簡單資料難以判斷涉及不合理差別對待。另外,一項與LGBT電影節有關的學術會議撥款申請被拒,理由是管理人員不認為這議題的研究具學術性,受訪者感到不獲支持和情況不公允。撥款申請被拒並非罕有之事,難道特別支持LGBT議題才算沒有歧視?(頁73)

 

  • 一家印刷公司拒絕為一個LGBT活動製作紀念品;一家巴士公司拒絕同志遊行租賃巴士作宣傳活動之用,主要理由是考慮到公司形象。(頁81)同志遊行經常有奇裝異服及裸露的場面,因公司形象的考慮而拒絕提供服務未必是不合理差別對待,正如外國一些公司也拒絕持反對同性婚姻立場的公司的生意,以示支持LGBT議程。多元社會應彼此尊重大家的價值觀。

 

  • 跨性別人士稱銀行服務熱線和電訊公司,就他們的聲音與公司記錄的性別不相符有過長的質疑。(頁82)然而,這是基於保安和私隱的要求,服務員在電話的另一端,又怎確定不是戶主的先生或太太探問配偶的財務狀況和電話記錄呢?假若服務員輕率向聲音與公司記錄性別不相符的人士透露個人資料,期後服務員或相關公司被投訴洩露私隱,又由誰來負責呢?

 

  • 一基督教背景的非政府組織拒絕租出場地舉辦有關性小眾主題的展覽。(頁86)也許展覽的內容有違團體的營辦信念,難以簡單斷定是不合理差別對待。

 

  • 有些警察拒絕按照跨性別人士自我認同的性別對待他們,只依照他們的原生性別作出安排。如一位跨性別人士被男警搜身,令他大感羞辱。(頁88)然而,亦有警察反映,為異性搜身令他們尷尬,兩者的權利應平衡考慮。

 

  • LGBT基督徒遭教會停事奉;極端例子一LGBT神職人員被逼辭職;恐同;「拗直治療」等等。(頁91) 研究報告這部分寫得比較含糊,沒有交待具體細節,完全不清楚上述情況在甚麼背景下發生。然而,結社自由和宗教自由保障信仰群體有權利只接納相同信仰的人士,排拒不同信念的人士加入並非歧視。

 

二)非歧視法處理的情況

 

  • 紅十字會禁止曾經有「男男性行為」的人士終身不能捐血,許多男同性戀者認為是歧視。(頁83)男男性行為是感染愛滋病毒的高危途徑,而且全世界的趨勢是逐年上升。如同在1980至1996年間在英國居留超過三個月的人士也不能捐血一樣,基於安全考慮,紅十字會勸籲這些人士不要捐血。有人認為現時的技術已可快速驗出血液裡是否帶有愛滋病毒,然而我們應該將把關的責任加諸紅十字會身上嗎?要注意的是,捐血禁令是否不合理的差別對待仍有討論空間,但卻非歧視法處理的範圍。參考外國經驗,同運透過司法覆核圖爭取取消禁令皆失敗,結果是透過不斷遊說施壓,逼使各國衛生部門取消禁令,或將禁止的年期縮短。

 

  • 一對同性伴侶與一個沒有血緣的孩童從外地旅遊回港,報稱遭一併扣留和過度質詢,懷疑兩人與兒童之間的關係。(頁88)政府部門受入境條例規管,歧視法是否適用成疑。再者,如果情況換成一對異性伴侶,突然從外地帶回一個沒有血緣的孩童,入境處應該也會額外留意的。

 

  • 在外地登記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的人士到港工作,由於香港不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他們的伴侶只會獲發訪客/旅遊簽證,需要定期續領。(頁88)再一次,那關乎本港的婚姻制度,即使立了歧視法,情況也不會改變。

 

三)過分依賴受訪者的主觀描述

 

  • 研究報告有提及這些歧視經驗全是個案提供者的主觀經驗,未經求證。事實上,部分個案單看描述,難以斷定屬性傾向歧視,還是另有原因。譬如一男同性戀神學生報稱被拒絕安排宿舍,縱使寄宿是學校對所有學生的要求。然而難以單憑拒絕安排宿舍一事,直接推論校方歧視他的性傾向,可能的情況還有很多。另外一名男同性戀神學生的室友父母發現該學生的性傾向後向校方投訴,他因此被要求退宿。然而,室友父母僅是知道了他的性傾向便向校方投訴,還是曾發生甚麼事,才引發投訴事件?為何校方不調換其他宿舍給該名男同性戀學生,而要求他退宿,是否當中還有其他細節?(頁79)

 

  • 另一位女同性戀學生最後失落獎學金,老師跟她說管理層看過她的照片和聽了其他老師的評語後,決定將獎學金頒發給另一個學生。該女生間接地聽到她失落獎學金的原因,便主觀憶測連繫上她的性傾向,事情的真相無從得知。(頁80)

 

四)沒有註明個案發生的年份,彷彿所有個案都是現時性小眾面對的情況

 

  • 大部分個案都沒有註明發生的年份,不知多少是近年發生,多少是過往出現的經歷。近年香港社會對性小眾的態度愈趨開放,很多待遇已經獲得改善。譬如有男同性伴侶指,餐廳職員在情人節拒絕為他們提供情人晚餐的服務。(頁81)香港是一個商業掛帥的地區,當社會普遍接納性小眾時,商家只會考慮做生意,情況不難理解。比起十年前,被拒絕服務的情況是否仍然嚴重?如果已大有改善,似乎正反映教育和相關團體的努力發揮可觀的效力。

 

  • 研究報告提到一間書店拒絕擺放一個LGBT組織的宣傳單張,(頁81)可能是指超過十年前,榆林書店拒絕攞放女同性戀者刊物一事。[2] 榆林書店是一間基督教背景的書店,有其經營方針和文化理念,同運人士在被拒後衝擊書店,其實是霸道的行為,可是在研究報告中卻搖身一變成為歧視經驗,難道我們應該立法強逼基督教書店擺放同運宣傳單張?因此,我們閱讀這些個案時,需注意當中的情況,是否真正值得社會用公權力糾正的歧視。

 

由於絕大部分個案均沒註明年份,我們難以得知現時性小眾受多大歧視。如果將新舊個案及真假個案均混在一起,然後美其名曰已「從不同角度透徹了解LGBT群體遇到的歧視」,似乎是言過其實,影響研究報告的公信力和參考價值:當研究報告基於他們收集到的個案,聲稱社會已有性小眾在不同範疇中面對歧視的廣泛證據時,原來來源全是未經查證的一面之詞,而受訪者都十分清楚研究的目的,那麼研究的結論還合理可信嗎?

 

必須澄清我們並非否定性小眾的感受,然而亦需實事求是,認清哪些情況切合歧視法的討論,畢竟這是是次研究的中心目的。因此,作為中立的學術研究機構,研究報告理應提醒讀者,性小眾的歧視經驗有以上限制,否則便有刻意誇大性小眾受歧視的嚴重程度,逼使政府立法之嫌。研究報告指出:「LGBTI人士報稱遭受歧視的經歷範疇甚廣……歧視的嚴重性相當顯著」,但原來只是綜合了61名自願參與研究的性小眾主觀表述和19個歧視個案,而且,縱觀研究報告列出的歧視個案,不少是沒有根據的主觀憶測和感到沒有被額外尊重,而非涉及實質影響。性小眾在僱傭範疇受到歧視,影響工作機會,這是值得關注的。明光社一直建議可考慮訂立「不公平解僱法」,處理所有不同原因的無理解僱(如涉及年齡、身材、樣貌、性傾向及新來港等等的歧視)。[3] 但奇怪的是研究報告置若罔聞。

 

漠視異議

 

如上所述,研究報告對於性小眾的主觀經驗不加批判,全盤接納,但另一方面,卻對反對意見選擇性回應。

 

研究報告列出個別偏激意見,作為反對意見「對法律程序理解[有]誤差」的代表,如研究報告指出「其中一個不支持立法的受訪者指稱不應立法,因為不然男同性戀者將會強姦別人,而又不用被起訴。」(頁125)這種回應似曾相識:周一嶽主席上任後三個月曾在報章撰文,也是舉出極端例子「證明」反對人士「憂慮大多來自誤解或不合理的前設」。[4]

 

但反對人士多年來提出有根有據的「逆向歧視」例子呢?根據外國經驗,在實施了一些反性傾向歧視法後,異見聲音不斷受到打壓和邊緣化:教師不可表達不認同同性戀的立場、小至幼稚園的學生已被迫接受關於同性戀的教育,家長無權反對、堅持孩子需要父母被標籤為「恐同」、天主教背景的志願領養機構因為拒絕接納同性戀伴侶的領養申請而被迫關閉、自願接受改變性傾向輔導被法例禁止、支持一男一女的婚姻家庭價值被攻擊、失去拒絕服務同性婚禮的自由等等。[5] 這些法例剝奪了異見人士的言論和表達自由、教育自由、宗教自由、良心自由、經商自由和結社自由等,而這些正正是各大國際人權公約肯定的基本人權。遺憾的是,研究報告僅以「誤解」形容反對人士的憂慮,它沒有正面回應種種「逆向歧視」例子有何誤解,或有甚麼不合理的前設。

 

跨性別議題引伸的問題同樣未獲回應。有異見人士憂慮立法後,自我認同為女性,但生理仍然是男性的跨性別人士有權使用女洗手間,令人不安,亦擔心反對言論會冒犯對方而招惹官非。(頁129)可是研究報告僅將這些嚴重影響女性私隱權和安全的情況歸類為誤解:「他們認為在程序上,LGBTI 人士可以輕易控告和懲罰他們」,沒有回應女性貼身的關注。不久前美國華盛頓州人權委員會推出新例,所有公共場所的性別區隔設施,如廁所、更衣室和收容所等,要開放供跨性別人士使用。[6] 未接受任何變性治療的男性也可明正言順入女廁,可見,反對者的憂慮並非無的放矢。

 

也許支持者認為是次研究目的是針對性小眾受歧視的現況,因此研究並無責任交待反對人士的意見,然而,異議中可能有影響立法「可行性」的因素,漠視異議又怎符合「可行性」的標準呢?除非研究認為它的建議已充分考慮異見,但我們發覺反對者提出的憂慮「被消失」了,並沒得到合理回應。

 

涉嫌淡化歧視法可能導致的後果,不尊重市民知情權

 

一)隱瞞騷擾罪易觸及投訴門檻

 

研究報告避重就輕,輕輕帶過騷擾罪,論述香港中傷罪案例時,亦引用有利其結論的案例:

 

研究報告僅用了短短一句指出大不列顛的《平等法案》(2010)對騷擾予以嚴謹界定:「騷擾是指與某一保障特徵有關的行為,其目的或效果侵犯了個人尊嚴或構成令人感到受威脅、敵意、貶低、凌辱或冒犯的環境。」(頁177)然而,英國於2013年,已將《公安法》第五條中的「insulting」(侮辱)一詞剔除,就是因為很多人無辜被檢控,當時由民間成功推動國會修法。[7] 此外,加拿大最高法院亦認為禁止僅是「ridicules, belittles or otherwise affronts the dignity of」的言論是違憲(表達自由)的。[8]

 

香港已有一宗殘疾騷擾入罪案例,研究報告卻略去不提。馬碧容訴高泉一案中,連「大哂咩」都有機會受規管。[9] 試問,令性小眾感冒犯的言論也會受規管,合理的言論自由真的有受保障嗎?

 

研究報告將最易以言入罪的騷擾罪輕輕一句帶過,卻用了約三版篇幅論述中傷罪。可是在談論香港的案例時,卻不舉出最近2013年的案例:掛橫額(banner)要求精神病康復中心遠離自己的屋邨已被判殘疾中傷罪成,研究報告涉嫌淡化中傷罪的投訴門檻。

 

二)LGBT權利凌駕其他人自由

 

宗教自由豁免的討論亦只限於神職人員或教堂場地,其他範疇,如拒絕服務同性婚禮,要求老師遵守倫理守則等,全都不受豁免保障。此外,研究報告以B&B小旅館案例為例,基督徒老闆不能拒絕租出雙人牀房間給同性戀者。可是這例子正正是同性戀者權利凌駕旅館老闆的良心自由,反歧視法例在哪裡平衡了宗教信仰及LGBTI權利?(頁184及185)這不正是製造社會壁疊?

 

三)「性別認同」定義隱晦

 

研究報告分別列出澳洲和英國對性別認同的定義,澳洲使用「已為國際社會確認的詞彙『性別認同』」,而英國則「使用較少見和頗狹義的『性別重置』」。(頁196)耐人尋味的是,研究報告沒有列出原因,就加了一句:「前者[澳洲]會較適用於香港」。

 

事實上,「性別重置」的意思是進行變性手術才可改變性別身份,而「性別認同」的意思是依據純主觀心理認同,定義性別身份;換言之,一個跨性別人士,不用進行任何變性治療,只要他/她認同自己是另一個性別,就可改變性別身份,因此引起很多諸如「男人入女廁」、「男人產子」的討論。可是研究報告完全略去這些討論和憂慮,卻直接認為主觀「性別認同」更適合香港,並催促香港立法,似乎沒有尊重港人的知情權。

 

研究立場偏頗 欠缺客觀持平

 

其實研究報告立場偏頗並不令人意外,研究中心在2014年辦了三場公眾研討會,第一場公眾研討會的發言嘉賓全是支持立法的人士;第二場的嘉賓全是支持立法的法律界人士,部分人亦同時是研究報告訪問的法律專家;第三場的嘉賓有12位之譜,當中只有3名嘉賓反對立法,支持和反對的嘉賓比率達1:4。從研究中心邀請的嘉賓和訪問的法律專家名單,早已看到要求立法的明顯傾向。[10]

 

此外,研究報告提及「後同性戀者」(被同性吸引但選擇不過同性戀生活方式的人士)受歧視的情況,描述他們講述經歷時,竟用「辯稱」一詞形容:「他們辯稱因為指出性傾向可以改變,而遭受LGBT群組的攻擊」。(頁92)上文已詳細論及,研究報告從不批判、不質疑LGBTI人士的主觀受歧視經驗,但當「後同性戀者」講述親身經驗時,卻用帶有貶意的「辯稱」形容,這是非常不尊重他們,彷彿否定他們的身份,不相信他們的經驗。全本厚達257頁的報告,用了「辯稱」一詞4次,全都用在反對意見之上,研究報告立場偏頗,可見一斑。這是客觀學術研究的表現嗎?

 

釐清性別研究中心的角色

 

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性別研究中心受平機會委託,進行是次研究。作為學術機構,應保持客觀中立的態度進行研究。然而,除了上述指出研究報告種種偏頗問題外,我們發覺研究中心未作出提示下,已經有很強的立場前設──「國際人權標準」。一位焦點小組參與者提出如何介定「歧視」的問題,研究報告批評他/她「對有關歧視的定義和概念的混淆」,理由是「國際人權文書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並不視外貌的吸引力或其喜好為保障特徵。相對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它們已獲國際社會確定為應當免受歧視的保障特徵。」(頁117,注84)言下之意是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已是國際和本地人權法確認的保障特徵,因為是國際人權標準,所以不存在質疑或討論空間。換言之,研究中心沒有處理何謂合理與不合理差別對待的討論,而是以「國際人權標準」做判準,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就稱為歧視;相反,國際人權標準沒有提及的,譬如對肥胖人士的歧視,根據研究中心的標準,卻非歧視!

 

我們認同公認的基本人權,但也應同時保持批判性,我們要問:假如國際人權標準不存在質疑或討論空間,那麼耗費大量公帑進行是次研究,還有必要嗎?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收集市民意見,但已經有不能質疑的前設,這豈不是一場戲,一場假諮詢?國際最新的人權標準不存在討論空間嗎?它必然適合全球不同的社會文化嗎?香港人可以根據本地情況質疑這個標準嗎?性別研究中心在這議題上,似乎已假定了國際人權標準,並不開放任何討論的空間。反對意見指出,跟從國際人權標準會產生的問題(例如造成「逆向歧視」和「男人入女廁」等),但研究中心卻用國際人權標準本身否定反對意見,變成一個不能被否定的系統,換言之,這只不過是一個假諮詢。要知道,有別於傳統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教育自由及宗教自由等,同性戀和性別認同涉及廣泛道德爭議,可惜研究中心暗地卻裡以「國際人權標準」否定一切理性討論。

 

舉一個例子:性別認同歧視法其中一個問題是誤導市民性別混亂是正常,不一定需要治療,要改變的是人們保守的思想。然而臨牀研究顯示,患有性別焦慮(Gender Dysphoria)的兒童,毋需任何治療,很大部分長大後性別焦慮的感覺會自動消失,因此專家認為,首先幫助這些兒童認同生理性別更適合。可是,研究報告完全沒有提及性別認同歧視法背後的前設,它肯定患有性別焦慮人士的心理認同,變相鼓吹對性別感到混亂的兒童在年幼時跟隨感覺選擇性別,強化了這些兒童的性別混亂,不必要地推他們走上變性的不歸路,終生要服食賀爾蒙。幾歲大的孩童,真的適宜作出影響終身的變性決定嗎?難道研究中心不應先放下國際人權標準的前設,以這些兒童的幸福為首要考慮,小心檢視不同意見,並在有需要時寫下「有待進一步研究」的評語嗎?

 

此外,國際最新人權趨勢認為孩子由兩名媽媽或爸爸撫養不差於孩子由親生父母撫養,因此應賦予同性伴侶猶如異性伴侶一樣的結婚權利與撫養孩子的權利。然而,有研究指出,長期大量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均使用不具代表性的樣本,而且絕大部分研究均以女同性戀家庭為對象,絕少男同性戀家庭的數據。[11] 當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疑問重重時,難道香港應該為了滿足國際趨勢,「抓住這契機,躍升為亞洲地區LGBTI平權立法的先鋒」(頁215),而輕率放棄孩子擁有父母的自然權利?

 

結語:釐清爭議重點 共建共融社會

 

平機會、政府和公眾參考這份研究報告之時,需留意研究機構已經載著一副「國際人權新趨勢」眼鏡審視支持和反對的意見。在這視角下,支持訂立LGBTI歧視法的意見早已被視為正當的;相反,反對意見自動被貶為不明白這種「國際人權新趨勢」的保守思想。

 

可見,研究機構早已有立場,今次的研究是不設討論空間的假諮詢,從「出爐」報告刪去「可行性」三字已見端倪。研究報告指出,無論是公眾研討會還是意見收集,公眾意見均呈兩極化,不是極度支持,便是極度反對立法。(頁114)真正獲取普羅市民意見的途徑,其實只是電話問卷調查一環。(因為是隨機抽樣的)研究人員聲稱支持立法的市民高達55.7%,但我們一直質疑,抽空法例的影響,問市民是否支持立法反歧視,是十分誤導的。浪費數十萬公帑的效果,似乎是為訂立LGBTI歧視法舖路,多於調查民意。

 

自由、平等是香港人的核心價值,然而這種「國際人權新趨勢」值得香港人仔細審視,它強加種種未有可靠證據支持的人際倫理給市民,包括認為對孩子而言,兩父或兩母跟親生父母比較,沒有分別,因此應該給予同性戀者一切婚姻和家庭權利;也包括認為主觀心理性別,比客觀生理性別更適合界定性別身份,引致很多諸如「男人入女廁」的衝突,然而更大的問題可能是誤導兒童過早踏上變性之路。

 

以上種種問題,研究報告隻字不提,涉嫌欺瞞公眾;此外,研究報告不質疑、不判斷性小眾受歧視的感受,卻否定後同性戀者的感受,毫不尊重小眾中的小眾,亦漠視反對意見。我們期望,平機會作為一間人權機構,同等關注不同市民的人權,並小心研究「國際新人權趨勢」是否適宜過急跟從。我們敦請平機會認真審視這份「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可行性研究」,就討論歧視法而言,有否誇大性小眾被歧視的情況,有否漠視反對意見,以及有否維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進行研究,務求公帑能用得其所。一份偏頗的研究,無助緩和支持及反對雙方的對立之餘,反而更「火上加油」,製造社會壁疊。

 

我們認為,就立法反歧視的討論而言,社會應關注那些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即是真正有需要以公權力打擊的歧視行為,並研究應以何種相應措施處理。反之,若任何令LGBTI人士感到不受尊重的情況均視為「歧視」(如不承認同性婚姻或維持男/女兩性界線),是不合理地強加某些道德標準給社會,製造社會對立和紛爭。我們相信,雙方應尋求理性務實討論,為性小眾爭取合適的保障,共建共融社會。

 

香港性文化學會敬上

二0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1] 關於教育自由和家長自由,請參:關啟文、康文生,〈基督教國際學校要求合符聖經的行為標準=歧視?--支持多元社會 捍衛教育自由〉,取自:https://hkscsblog.wordpress.com/2014/02/27/基督教國際學校要求合符聖經的行為標準=歧視?/

[2] 參我們的報道〈同運團體衝擊本港書店 滋擾日常運作〉,取自https://hkscsblog.wordpress.com/2013/10/01/同運團體衝擊本港書店滋擾日常運作/

[4] 參本會出版《哪種平等?誰的機會?──平機會對同性戀議題的言論考察報告》,頁10。該報告詳論自周主席上任後作出關於同性戀議題的不實言論,報告可於以下網址下載:http://www.scs.org.hk/《平機會對同性戀議題的言論考察報告》.pdf

[5] 關於逆向歧視的真實例子,請參考「逆向歧視資料庫」:https://hkscsblog.wordpress.com/category/逆向歧視/

[7] 參立言,〈戇豆先生發起Reform Section 5–Feel free to insult me運動帶給我們的啟示〉,《時代論壇》,2013年8月15日。取自: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9465&Pid=6&Version=0&Cid=150&Charset=big5_hkscs#

[8] Saskatchew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v. Whatcott, 2013 SCC 11 (CanLII), <http://canlii.ca/t/fw8x4>;

[9] 更詳細分析請參看:子凱,〈性傾向歧視條例與言論自由〉,《時代論壇》,2013年1月29日。取自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6576&Pid=6&Version=0&Cid=150&Charset=big5_hkscs

[11] 參本會《性文化評論》第一期.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詳論支持同性撫養研究的問題。取自:http://www.scs.org.hk/files/comment/comment1-1201502111700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