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議題你要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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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議題你要知

 

預期港府短期內或會發表關於性別承認或界定(gender recognition)的報告,以回應二零一三年變性人婚姻W案,法官要求政府研究性別承認的標準,以決定就婚姻而言符合「女」或「男」的資格的方法。現時,變性人士須要完成全套性別重置手術(sex reassignment surgery, SRS)才可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資料,並且可以根據該資料,與另一名異性註冊結婚。

 

然而,基於不同理由,不是所有對自身性別感不安的人士均會完成全套變性手術,有些甚至選擇不做手術,也希望能申請改變性別身份。在處理性別承認最寬鬆的國家,現時包括阿根庭、丹麥、挪威、愛爾蘭和馬爾他等,只要聲稱自己是另一性別,即可申請改變性別身份,不用任何醫療證明。

 

受歐美地區趨勢的影響,香港也不能避免思考性別界定準則的問題。對於一般人來說,「性別」就是男/女兩性,雖然有為數極少的雙性人處於灰色地帶,但一般基因得到正常發展的人,會發展成百分百男性(染色體XY)或百分百女性(XX),而不會說自己的生理構造有七成是男性,三成是女性。

 

既然性別(sex)是清楚二分,那麼,「性別承認」是甚麼一回事?原來近數十年間,一種新的性別理論在學界興起,認為「性別」(gender)是一個社會建構的概念,是一個人自覺自己的性別。要注意的是,新性別理論並非在科學上有新發現,發覺性別不只男/女兩性,而是以一套並非建基於客觀科學基礎的社會學和心理學理論,逐漸取代我們一直基於客觀生理的區分。這系列的文章,將基於歐美的經驗,探討性別議題對社會和文化的衝擊。

 

倡議要求改以主觀任意的心理性別認同界定個人的性別身份

 

之前,患有性別焦慮(Gender Dysphoria)的人士,若想改變性別身份,須經精神科醫生長期評估,並接受全套性別重置手術,才能向入境處申請改變身份證上的性別資料,正式以另一性別身份生活。然而,近年這標準不斷受衝擊,部分倡議者認為人應有權利按照自己自覺的性別(心理性別認同)界定自己的性別身份和生活。他們主張,特定變性條件,如變性手術,會導致不育,妨礙一個人的身體完整(physical integrity)權利,已違反現代人權標準云云。

 

這種倡議認為,若一個男人自覺是女性(反之亦然),別人便應該把他視為女性,包括讓他使用女性專用的設施,如女廁或女更衣室等,而且沒有任何附加條件,也不用提供證明。相反,阻止他使用女性設施,反而或會被控以歧視或仇恨罪。甚至,假如一個人既不認同自己是女性,也不認同自己是男性——稱為「性別酷兒」(gender queer),其他人也應該尊重那人,依其意願待之,譬如使用人稱「they」,而不是「he」或「she」;否則便會被視為不尊重那些自覺不是男性,也不是女性的跨性別人士,在一些歐美地區(如紐約市和安大略省)甚至要承受法律後果。一些地區,小至幼稚園,便以教導多元包容為名,教導學童性別並非只有男/女兩性,而是一個光譜,學童可自行探索自我認同的性別,可能導致他們對自身性別身份感到混亂。

 

「性別平等」顛覆性別觀念 影響女性和兒童權利

 

捨棄「兩性」的措詞,有別於一直以來社會接受的兩性平等運動,「性別平等」正巧立名目地摧毀男/女兩性的界線。今日,很多稱之為「性別議題」的,內容其實已換置為激進的多元性別論,正正否定性別以客觀男/女生理二分來界定,加入「性別認同」和「性傾向」,變成一個主觀任意的多元性別概念。一些人以為支持「性別議題」,等於支持兩性平等,其實正相反,不單止影響女性的私隱權和人身安全的權利,更影響兒童權利。

 

「性別平等」挾著人權之名推展,卻踐踏女性和兒童權利,這系列文章希望令大家初步認識已逐漸佔據主流論述的「性別平等」,究竟是甚麼的一回事。「性別平等」是支持保障人性尊嚴的人權,還是踐踏人權?希望讀者可以從歐美的實際處境中得到答案。

 

【跨性別議題淺談系列十四篇之一】

 

香港性文化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