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承認議題公眾諮詢 FAQ2:不同模式的正反論據

問題1:「無需手術模式」的基本問題在哪裡?

答案1:一般市民比較同情變性人的處境,所以或許會同意只要接受了變性手術的模式,要更改原生性別是可以接受的。然而若採納「無需手術模式」,那只要一些人患了性別焦躁症,再加上「實際生活體驗」,無須接受手術就可在法律上更改原生性別。這也是說這些「女人」完全可以擁有外露的男性器官,或這些「男人」也可以擁有子宮,甚至可以懷孕。這樣就產生了種種問題:對女生和女童產生騷擾,譬如美國曾有跨性別人士使用女生更衣室桑拿房時,令在場女生受驚,結果卻是女生要自行迴避;「男人」產子,生母以父親的身份走進孩子的世界,令他們承受身份危機。還有更多例子,請參《消失的性別界線——「性別認同」立法之逆向歧視你要知》小冊子。[1]

問題2:自我聲明模式似乎更激進,不是問題更嚴重嗎?

答案2:對的,「自我聲明模式」更加激進──當事人可以隨意聲明自己屬某一性別便可更改性別,不單不需要變性手術或其他醫療干預,而且也不需要證明當事人有性別焦躁症。簡而言之,當事人說了算。自我聲明模式代表了「性別解構」的觀點,我們難以想像一個人可以自我聲明自己是一名博士或飛機師,因為這些資格都假設了一定客觀標準。假若一個人不學無術或對飛機運作一竅不通,無論他如何誠懇地渴望,或激情地宣告,我們都不會承認他是一名博士或飛機師。我們可以寄以無限同情,但純粹以當事人的宣告為唯一基礎決定他的資格,是不合理和不負責任的。然而,在純粹主觀的事上,例如當事人說很喜歡榴槤,我們就不需考慮甚麼客觀證據和條件,便可接納其宣告。

在性別的問題上採納自我聲明模式,基本上假設了男或女的性別都是完全主觀,所以任何客觀的區分都應解構。就算在終審法院的判決中,最少也承認性別的證據包括染色體、生理結構和心理認同,若接納自我聲明模式,等於說這些證據都完全無意義。這樣,「性別」概念的內容就被淘空!自我聲明模式極度違背常識,也對社會和他人權利產生巨大而深遠的衝擊,但唯一的根據似乎就是性別解構的意識形態。

問題3:但自我聲明模式不是「國際趨勢」嗎?我們不是應該與國際接軌嗎?

答案3:《諮詢文件》在「檢視了110個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立場」後,也指出「似乎有一股趨勢是日益重視把人權準則應用於性別承認範疇。」(《諮詢文件》,頁76) 而且「世界各地在性別承認課題上正高速發展」(《諮詢文件》,頁78)就這幾年看,自我聲明模式發展之迅速的確令人震驚。例如阿根廷在2012年通過了採納自我聲明模式的《性別承認法》;《諮詢文件》這樣描述:它「啟發了世界各地的平權人士,並被世界跨性別健康專業協會推崇為最佳的法律典範。」(《諮詢文件》,頁120-121)其「採用的“去精神疾病化”原則」也被視為「改革時的“最佳實務準則”。」(《諮詢文件》,頁151)

《諮詢文件》用了很多篇幅解釋英國的性別承認法,這法例放棄了進行變性手術的要求,所要求的只是一個審裁小組審核的一些治療報告,但對跨性別運動而言這還不夠寬鬆,它還要進一步改革:「近來,有人要求重新評估英國性別承認制度的現存架構,尤其是阿根廷、丹麥及馬耳他等國家已相繼出現性別的自我聲明模式」(《諮詢文件》,頁72),這建議也得到英國議會轄下的婦女和平等委員會支持。(《諮詢文件》,頁73)

然而從批判思考的角度看,以「國際趨勢」支持一種政策其實是犯了邏輯謬誤,因為國際趨勢可以是好,也可以是壞;又或者國際趨勢對某些地方是好,對我們社會卻是壞。要判別對我們的好壞,必須看合理的論據。誠如《諮詢文件》所言,世界各地沒有一致處理性別承認的方式,政府有責任本於香港情況,制定適切本地處境的措施,不宜盲目跟風。正正因為這種發展過於「高速」,而且也往往把跨性別人士的「人權」無限上綱,香港社會實需慎思明辨,不應盲目追隨政治正確的潮流。特別是自我聲明模式,現在全球採納的國家還是極少數,且都在這幾年之內(如2012年的阿根廷,2014年的丹麥和墨西哥城),無論怎樣我們應該先多多觀察這種政策的影響。

《諮詢文件》也經常提到「關於法律上性別承認的國際趨勢」,所以香港的政策「愈來愈見脫節」。(《諮詢文件》,頁135)而且「這種發展並不限於 “西方世界” ,在亞太地區也有類似發展。」(《諮詢文件》,頁136)《諮詢文件》談到亞太區(即亞洲加澳洲和紐西蘭)的發展時,指出在16個司法管轄區中,「有3個……已設立處理性別承認議題的特定法例。……其餘12個……則以其他方式處理有關議題。」(《諮詢文件》,頁78)然而我們認為把紐澳與亞洲國家歸在一類並不恰當,因為紐澳的文化畢竟靠近西方。若以亞洲而言,則只有日本和越南有性別承認法,而且日本的法例相當嚴格,不單要求變性手術,更不容許申請人有未成年子女等。(《諮詢文件》,頁82-85)亞洲國家大多以「行政程序」處理性別承認的問題,而且大多要求變性手術,但近年也有些微性別主觀化趨勢──「印度……南韓已……刪除原有的手術規定」(《諮詢文件》,頁79),且都在最近幾年之間。我們可能奇怪為何這些亞洲國家如此「前衛」,但這些發展不一定是因為民間文化有翻地覆地的改變,例如在印度這是基於2014年「印度的最高法院裁定」。(《諮詢文件》,頁92)這裡也看到全球法庭過分受到西方判例影響的趨勢。

問題4:一個人的性別身份不只是他私人的選擇嗎?與他人何干?

答案4:不對,性別區分是一種公共制度,也有重要的公共功能,不單單是私人的選擇。在多元社會裡,我們願意尊重和聆聽不同的意見,然而經過理性反省,我們還是不認同性別自主的訴求。如自我聲明模式便違背常識,且對社會和他人權利的衝擊巨大而深遠(參本會《用得其所 跨出明天——對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之意見書(公眾版)》)。借鑑西方經驗,跟隨性別自主訴求會削弱兩性制度的功能,包括:

  1. 性別意識形態由穩定的兩性轉為多元流動,很有可能使兒童性別不一致(混亂)的狀況增加;
  2. 容許人任意按心理性別使用性別區隔措施,減弱對女性和小孩的保護及尊重;
  3. 生理男性參與女子競賽等不公平現象等等(可參考《用得其所》意見書第3.2節)。

我們認為政府沒有理由單單為了配合性別自主的訴求,便更改行之有效的兩性制度,這樣等於強制全體市民接受性別解構的意識形態,和強逼所有人配合TG對自我性別認知的選擇。

問題5:性別自主的人權現在不已是國際人權標準嗎?例如《諮詢文件》多次提及的《日惹原則》。

答案5:對,《諮詢文件》相當重視《關於將國際人權法應用於性傾向和性別承認相關事務的日惹原則》,這原則「是在2006年由來自25個國家不同專業和背景的人權法專家……通過……被聯合國組織、國際和區域人權組織、不同國家的法庭和很多政府引用為指引性工具。」(《諮詢文件》,頁121) 聽起來真的很有權威性,但事實上它不單「並不具法律約束力」,而且草簽者大多是支持LGBT運動的活躍分子,希望透過「人權」的名義推動LGBT很具爭議性的議程,但這究竟是否真正的普世人權,卻大有商榷的餘地。從來沒有一個國際人權公約把「隨意變性且必須受公共社會承認」列作人權。

支持自我聲明或類似模式的人最常用的就是人權牌。例如「有論點指出,某些國家在法律上不容許性別承認,或者在更改姓名及性別的法律或規例上施加諸多限制,實屬違反基本人權責任。」(《諮詢文件》,頁132)也提到歐洲人權法院的一些判決、《日惹原則》的原則6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的個人意見。(《諮詢文件》,頁133-134)《日惹原則》的原則3又說:「一個人自我界定的……性別認同是其人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自決、尊嚴和自由最基本的方面。任何人都不應為了使其性別認同得到法律承認此需求而被迫接受醫療程序,包括性別再造術、絕育或賀爾蒙治療。任何如婚姻或父母身份等狀況都不應被援引來阻礙一個人的性別認同得到法律承認。」(《諮詢文件》,頁151)

然而這些意見都有可質疑之處,例如判決往往把「私隱權」的範圍大幅擴張,而事實上歐洲人權法院前後的判決並不一致,而且「歐洲人權法院迄今所處理的,只限於已進行或正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士的權利……尚未處理更廣泛類別的性別承認權利問題。」(《諮詢文件》,頁133) 《諮詢文件》認為《日惹原則》「尤需注意」,其原則6提到「每個人……有權決定和選擇自己的身體」,但身體基本上是上天給予的,如何到我們「選擇」呢?或許它說的是我們「有權改變自己的身體」,但縱使有這種人權,卻不代表我們可以有權要求所有人和公共社會都必須承認某些身體改變就是「性別的更改」。「自主權」並不包含「強逼別人甚或法律承認的權利」,跨性別運動往往把一些私人的權利推演為「少數人改造整體社會」的「人權」,這推論並不成立。

我們也要指出,一些聯合國組織的官員的意見對我們沒有約束力,也不代表是真正有國際地位的人權公約包含的意見,事實是這些公約沒有提到「性別承認」的問題,任何要從中推演出所謂跨性別人權(特別是激進的自我聲明模式),都是欠缺說服力的。此外,一些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似乎是針對一些完全否定變性人存在的國家,但香港並非如此,所以這些意見對我們的適用性實在存疑。(《諮詢文件》,頁135)

他們認為「在法律性別承認上設下醫療條件應被視為違反有關人士的基本權利。」(《諮詢文件》,頁156)再者,「生兒育女已不再是女性的專利,現在男性也有此權利。」(《諮詢文件》,頁161)這樣看來,只要訴諸「人權自由」,社會大眾就必須把仍然擁有外露的男性器官的人視為「女性」、「妻子」或「母親」,把能生兒育女的人則視作「男性」、「丈夫」或「父親」,但這種「人權」的理據究竟有那裡呢?又是某些人說了算?社會大眾不也有自己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等人權嗎?如何能被強逼接納一種違背常識和富爭議性的意識形態呢?

注釋:

[1] 下載小冊子:http://www.scs.org.hk/downloads/消失的性別界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