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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中立?自欺欺人! 同性戀與宗教自由(三)

時移勢易,基督教在許多西方國家的地位已由中心化演變為邊緣化,影響力愈來愈有限,再說甚麼宗教壓迫異端的話,已是一種脫離現實的僵化思考,把時空停留在中世紀。事實上有些人一直企圖將宗教踢出公共空間,認為宗教屬於私人領域,不屬公共領域所要考量的範圍。

其實宗教自由一向被視為民主社會中個人權利的重要體現,它跟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屬同一層次,而且互通。所以宗教信仰並不是跟思想文化對立,它就是思想文化的一種!把宗教信仰排斥在思想文化以外,根本毫無理由。為甚麼有些人竟然會以為一個無神論的性革命分子有權按其信念要求立法保障性開放,而一個有神論的性保守人士就無權按其信念反對立法縱容性開放?

政府釐訂政策時,背後不可能沒有一套價值系統,可是現在自由主義者(特別是極端自由主義者)可以大模斯樣的推銷自己的理念,卻排斥宗教人士同樣有權推銷自己的理念,這算不算歧視宗教?而這是否也否定了別人的思想自由、良心自由?當然自由主義者是不會這樣承認的,他們會堅持說這是一個自由開放多元的社會,只要對方的言行沒有傷害到他人(即所謂「傷害原則」),我們就應該對他們持「寬容」的態度,不應將一己的價值觀強加在別人身上,所以法律要對道德事件保持中立,不應以「道德立法」。

極端自由主義者也許沒有搞清楚,他們的訴求最終是強制公眾對各類價值觀持有一種「寬容」態度,不可批評(上兩期提的瑞典個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這是自相矛盾的,因為「寬容」不就是一種道德價值嗎?以「寬容」作為立法的理據,不就是一種「道德立法」嗎?不就是以一己的價值觀強加在別人身上嗎?不就是一種把自己絕對化的思考嗎?人不可能沒有偏見或信念,分別在於當事人能否意識到自己秉持的是哪一種偏見或信念而已。

極端自由主義不過是社會中多元思想的其中一元而已,雖然表面上他們支持多元,不過骨子裡他們已把自己絕對化,而且常常借助法律來打壓異己;這種思想是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