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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阿利托:多數派對「自由」一詞持有相當後現代的詮釋

法官Alito從三個方面質疑大多數法官 (the majority,下稱 “多數派”) 的裁決,他認為有關裁決(1)偏離了法律所一直尊重的婚姻的歷史及傳統;(2) 偏離了已被普遍認同的婚姻的目的;及(3)令持守傳統婚姻人士被邊緣化,並對法治帶來負面影響。

1. 婚姻的歷史及傳統 (Section I)

憲法沒有就同性婚姻的權利作出任何規定,但法院卻認為第14修訂案的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內的“自由”(liberty)包括了同性婚姻的權利(p.2)。如此,多數派對“自由”一詞持有相當後現代(postmodern)的詮釋。

法院過去一直認為,第14修訂案的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內的“自由”(liberty)只保障那些深深地植根於國家的歷史及傳統的權利,而這些權利不包括同性婚姻 (p.2)。

但是,今次興訟者所爭取的,不是保護一些深深植根的權利,而是要求確認一個新的權利;而他們訴諸的對象,不是被人民推選出來的立法機構,而是那些非民選的法官 (p.3)。

對多數派來說,同性婚姻權利是否缺乏深厚的歷史根源或違反長久建立的傳統是不相干的。多數派給同性婚姻權利予憲法的保障,純粹因為他們認為這權利是基本的(p.3)。

婚姻的目的 (Section II)

為了繞過他們提出的全新的同性婚姻權利所引伸出的問題,多數派認為這裡的爭議涉及相同待遇的權利。他們指出,既然婚姻是一種基本人權,那麼一個州份便沒有理由否定同性伴侶亦有這權利。但這論據建基於對婚姻的目的的一種特別理解──婚姻是為了促進兩個選擇結婚的人的福祉。按他們理解,婚姻提供情感上的滿足及互相支持。有了這滿足及支持,整體社會亦會間接受益。在這方面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無異,故政府亦應准許同性婚姻(pp. 3-4)。

但是,過去幾千年,婚姻緊緊地連繫於一個只有異性伴侶才做得到的事情 – 生育。捍衛傳統婚姻的州份認為,結婚不同於其他人際關係(如好朋友),國家鼓勵結婚及將其正規化,是為了鼓勵生育這行為在一個持久的關係中發生,而這關係長久以來被認為可為教養孩子提供最佳的環境,故有理由將婚姻規限於異性伴侶(p.4)。若准許同性婚姻,將會對現已開始衰落的傳統婚姻造成進一步破壞。無論兩種對婚姻的理解誰對誰錯,不同州份應有自由去選擇。今次法院以憲法之名禁止一個州份跟隨這沿用已久對婚姻的理解,實際上是超越了它自己的權限(p.5)。憲法本來就是為有不用價值觀的人民製定的。

沒有人會知道同性婚姻會帶來甚麼深遠影響,而法官更加沒有被裝備去對有關影響作出評估。法官的責任是解釋憲法,但憲法沒有就同性婚姻作出任何規定。在我們的政府的系統內,最終的權威來自人民,人民有權掌握自己的命運。故此,一些非常根本及重要的體制的改變應由人民通過其選出來的代表決定(p.6)。

對傳統人士及法治的影響 (Section III)

多數派認為,在今次判決後,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士的良知權利仍會得到保障。但可以預期,若該等人士公開地表達自己的意見,他們將會被政府、雇主及學校標籤為偏執狂(p.7)。

憲法所建立的聯邦制提供了一個方法,使得持有不同信念的人可在同一個國家內共同生活。多數派將其自己的見解強加於整個國家,實際上是促使持有傳統觀念的美國人被邊緣化(p.7)。

另外,今次判決亦對法治造成根本性的影響。在將來,對法官的權力的真正限制,就只剩下他們自己對那些有政治權力及有文化影響力的人士的容忍度的理解(p.7)。今次判決使我們意識到,我們一直提倡要恰當地解釋憲法及法官要自制及謙遜,但這實際上敵不過達到某「高貴」目標的誘惑(pp.7-8)。今次判決對解釋憲法的法治概念造成深遠及無法補救的傷害(p.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