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同性「婚姻」網上辯論攻略(第一回)

近期同性「婚姻」的辯論在媒體和網上都非常普遍,大概可分為擁同(pro-gay, PG)和支持家庭(pro-family, PF)兩方,本會認為PF的立場合情合理和經得起挑戰的,但感到這立場經常被誤解。很多人亦不懂得分析和回應PG的論點,因此我們製作了這網上辯論攻略,以短問短答的方式呈現PF的合理性,特別適用於網上的辯論。當然,網上辯論難以避免簡化的問題,若需要更嚴謹的論證,可參考我們一些詳細論文。[1]

PF的要點

  1. 免得被扣帽子,先要指出要區分個人問題與政治問題,反對高度政治化的同運(如同性「婚姻」的立法)不代表反對同性戀者本身。我們贊同要對同性戀者寬容、愛護。
  2. 我們也反對歧視同性戀者,但反對同性戀行為不等於歧視。難道反對爸爸吸煙,就是歧視爸爸和其他吸煙人士?
  3. 我們重視民主精神,多元社會中對同性「婚姻」有不同立場是正常的,雙方儘管辯論,但不應妖魔化對手。
  4. 我們也重視人權,大概如《世界人權宣言》列出、且有國際共識的人權項目。但正因為我們重視人權,我們要小心辨別不同權利訴求,是否真正貨真價實的人權(這需要標準和論據),還是冒牌的「人權」?
  5. 我們重視理性精神,同性「婚姻」在全世界和學術界仍有高度爭議性,雙方都要批判檢視正反論據,不能武斷否定任何一方的理由。
  6. PG經常提出不少說法,如「同性『婚姻』是人權」,我們可質疑它是否只是未經證實的假設。
  7. 要區分同性戀生活方式的自由與及同性「婚姻」制度。這是因為「婚姻」是一種嘉許和鼓勵性的制度,而不是一種強制性措施:它對某種結合方式給予社會認可和其他支持(如免稅額),但卻不會強逼人結婚,也不會懲罰不以這種方式結合的人(如一夫多妻的同居者、同性同居者等),所以一夫一妻制以外的生活方式其實也有生存空間,只是缺少了整體社會認同。
  8. 如哈佛大學的哲學教授邁可.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在近作《正義──一場思辨之旅》指出,[2]「要分辨一社會制度之目的,就等於是分辨它應該推崇獎勵哪些美德。這場辯論基本上辯的是,同性結合在我們社會配不配享受到政府認可婚姻所賦予的榮譽和肯定。因此,背後的道德問題是躲不掉的。」(頁283)
  9. 既然「婚姻」是嘉許的制度,那就要有值得嘉許之處(如促進公共利益)。因此,面對婚姻制度的辯論,「平等人權」的進路並非唯一的,也可訴諸公共利益(common good)。而且後者進路較可取,我們支持某種家庭結構,是因為它能促進最大程度的公共利益。
  10. 一夫一妻對公共利益有甚大的貢獻。而同性「婚姻」對公共利益沒有同樣的貢獻,甚或會產生重重問題。所以一夫一妻制是合理的。

Dialogue One

PG1:你們對同性戀者有偏見!

PF1:不,首先要澄清,我們不針對同性戀者,但認為要認真檢視同運的訴求,但要case by case,合理的當然沒問題,但難道我們認為是不合理的訴求,也要被逼接受?連反對聲音也不可以發出?

PG2:你們反對同性「婚姻」是基於你們宗教的偏見,和陳舊的道德!

PF2:我們不贊成同性「婚姻」的人,有些有宗教信仰,有些沒有,反正我在討論的過程沒有引用宗教的論證,請你不要「屈」我。何況你認定宗教立場一定是錯,有證明嗎?若沒有,豈不也是歧視宗教的偏見?此外,道德標準最重要的是正確,新或舊是不相干的,盲目追逐「新」道德也可能誤入歧途。

PG3:同性「婚姻」是世界大潮流,你們仍然反對?真是OUT!

PF3:是有點這種趨勢,但整體而言全球只有約10%的國家通過同性「婚姻」,因此說它是全球不可抵擋的趨勢,還是言之尚早。此外,這潮流主要是西方國家帶動,但西方浪潮就一定對嗎?當然不是,一,我們要有獨立思考的精神;二,我們不能盲目跟隨別人,還要考慮自己處境、文化和價值觀。為了追隨真理,OUT又如何?

PG4:同性戀是兩個人的私事,為何你們要干預?太霸道了!

PF4:慢著,我們何時有干預同性戀者的私生活呢?沒有!我們有去襲擊、綁架或纏擾同性戀者嗎?沒有!

[攻略提示:有時PG一方會把一些指控沒頭沒腦加諸PF一方,要保持頭腦清醒,知道自己真正的立場和真正反對的是甚麼,若對方有誤解,要即時澄清,和要求對方具體交待理據。]

PG5:你們批評同性戀,就是干預同性戀者的私生活!

PF5:難道批評婚外情就是干預出軌者的私生活嗎?奇怪的邏輯!那你們經常批評PF的人,也是干預他們(如明光社人士)的私生活嗎?難道你們做乜都得,別人做就唔得?

PG6:但你們反對同性「婚姻」,就是干預同性戀者的生活!

PF6:這似乎混淆了同性戀的私人生活方式和同性「婚姻」的公共制度。對同性戀私人生活的接納和尊重,與政府把同性「婚姻」制度化,是兩碼子事。例如一男兩女自願同居,我們也不會干預,但若那男人想正式娶兩個妻子,就會犯重婚罪。人們有自由過「一男兩女」的生活方式,但這卻不被公共制度肯定,這兩個層次要分開。

PG7:你們誤解了!同性戀者just want to be left alone!

PF7:恐怕是你誤解了!我們現在不是討論同性戀非刑事化,而是爭取同性「婚姻」,這牽涉公共的辯論(甚或訴訟)、社會制度與法律的改變和福利的分配。如何能說是“just want to be left alone”?

[攻略提示:有時PG一方會把真實訴求隱瞞或說些籠統的說話,因此一些理據可能根本不適用於同性「婚姻」的辯論,要經常提醒對方現在討論的是制度問題,而並非自由的問題。]

PG8:反正你們阻止同性戀者相愛,就是不對!

PF8:其實同性性行為早已非刑事化多年(在香港是1991年),今天兩個同性戀者若兩情相悅,隨時可以山盟海誓、住在一起、永不分離,甚至可以大宴親朋(香港已有這種案例),若有機構願意,也可以給予他們夫妻般的福利。誰阻止同性戀者相愛了?老實說,我們也阻止不了,你太看得起我們了!

[攻略提示:有時PG一方會把一些虛假的指控加給PF一方,謹記不要「對號入座」!]

PG9:同性戀者結婚,只是兩人之事,根本對別人沒有影響!

PF9:假若單純論同性戀者同居,對別人的影響的確相當有限,但同性「婚姻」的制度化卻影響深遠,和衝擊別人的權利:

  • 社會整體對同性戀全然認同,同性戀和異性戀再沒有分別,這種價值觀會強加於每一個人——無論他認不認同。長遠來說,社會制度、價值觀念和整體文化的改變,對每個人都有影響。
  • 例如一些回教僱主會被逼違反他們的宗教信念,承認僱員的同性伴侶,並給他們福利。
  • 學校也不能單單教異性戀婚姻,而是同性戀的價值觀。這影響《世界人權宣言》所肯定的家長教育權。
  • 政府給與同性伴侶的福利會動用公費,這來自納稅人,但不少納稅人未必贊成同性戀。
  • 家庭結構的改變會直接影響孩子的成長,同性「婚姻」的制度化肯定導致更多孩子於同性家庭中成長。假若這對孩子的成長有不良影響,那關注同性「婚姻」是理所當然的。
  • 美國最高法院幾位大法官指出,同性「婚姻」制度化會危害宗教自由。西方不少案例都印證這說法。

PG10:你不想納稅支持同性伴侶福利,我也不想出糧給特首,不想贊助給某些政府部門,根據此邏輯,是否也可以不出糧予他們?

PF10:看來你已承認同性戀者結婚不只是兩個人的事,對別人也有影響吧。另外,你說得對,早前有人因此提出以$6.89分開交稅甚至拒絕交稅等不合作運動向沒有民意授權的特區政府抗爭,增加政府管治成本,因為他們認為要納稅給一個他們極不認同的特首是有違他們的良心,若你也不想出糧給特首,可以考慮這個方法。不過,其實你使用的比喻並不恰當,畢竟政府需要稅收維持運作,納稅給政府的制度原則上沒有問題,但若果有一天香港人要「以公帑支持外國首長及有關職員」,這就是制度本身的問題,是整個制度的不合理。

PG11:同性「婚姻」代表多元,表示我們接受所有人的生活方式。你們卻是心胸狹窄,排斥別人!

PF11:又是誤解,在社會層面,我們是接納不同人有不同生活方式的自由的。其實同性「婚姻」是「二人婚姻」的制度,也排斥更前衛的三人婚姻、多元婚姻、人與死物的婚姻、牽涉未成年人士的婚姻、近親婚和廢除婚姻論,豈不也心胸狹窄?五十步笑百步!

PG12:接納同性「婚姻」代表開明和先進,我們是站在歷史的前進一方!你們真的又封閉,又落伍!

PF12:你們經常用這些負面的標籤抹黑對手,我沒興趣討論太多。我最想知道,你們究竟有沒有理性論據證明你們的觀點是對的呢?接受同性「婚姻」代表「前進」嗎?只要讀少少批判思考,就知道這犯了乞求論點(begging question) 的謬誤。何況歷史如何發展誰知道呢?說不定同性「婚姻」發展下去,大家慢慢看到它的問題,最後把它摒棄呢?共產主義也曾被視為歷史的前進一方!

[攻略提示:有時PG會使用不少標籤,但PF一方要保持冷靜。一方面這是實踐民主辯論的精神,另一方面若動氣、互罵,PF一方會「蝕章」,因為現在的文化有一種奇怪的不平衡,PG一方如何罵人、攻擊別人,主流傳媒和城中名人都會視如不見,但PF一方輕微的失言就會被大做文章。不可不察!]

PG13:我們當然有論據!首先,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不接受的人根本就是漠視和敵視人權!

PF13:慢著,你只是重覆提出你的觀點:「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但論據何在?你怎麼知道這是真理?如何判定甚麼是基本人權,甚麼不是?

[攻略提示:不要被人「大到」,不要因為對方人多勢眾就膽怯,你最少可以做到的,就是清醒看到對方的一些主張是沒有論證的,你要反問對方,要求對方交待理據。]

PG14:婚姻權不都記錄在國際人權文憲中嗎?所以把婚姻定性為一男一女的做法,有違國際人權法案。

PF14:其實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16條這樣說:「一)成年男女,……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二)祗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 才能結婚。(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 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另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3條亦論到婚姻權,也大同小異。這些條文提到的婚姻是男女之間的結合,不包同性「婚姻」。(參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2年的解釋, Joslin v. New Zealand, Communication No 902/1999)。歐洲人權法庭近年有三個判決,都明言同性「婚姻」並非所有締約國都一定要接受的。

[攻略提示:有些常見支持同性「婚姻」的論證根本與事實不符,你要凡事查證,看看對方所說的是否真實。]

PG15:對人權的理解是漸進的,那些人權公約其實反映那個時代過分保守。

PF15:那你即是同意現時的聯合國人權公約沒有包含「同性『婚姻』啦,但你前言不對後語。當然,你可以提倡自己對人權的新理解,但我們為何要接受你的說法呢?你話係就係?再者,不少學者已指出不斷發明新的「人權」只會使本來對人權有的基本共識模糊,這種把人權無限膨脹的做法並無理據,也不可取,只會做成混亂和人權的「貶值」。如人權學者維曼(Carl Wellman)寫了《真實的人權》(Real Right) ,指出要區分真實的人權與冒牌的人權。

[攻略提示:有時支持同性「婚姻」的人會「搬龍門」,一時一樣,你要頭腦清醒,看看對方所說的有否前後矛盾。]

PG16: 人權是好東西,愈多愈好,有甚麼問題?!

PF16:正因為真正的人權是好的,所以冒牌的「人權」特別壞。真正的人權可成為立法的基礎,甚或逼使人尊重那人權。若用冒牌的「人權」立法,去逼使別人接受冒牌「人權」為人權,那就是不公義的壓逼!問題非常嚴重。

PG17:「同性『婚姻』是人權或平權」其實已是學者的共識,你們無謂再強辯下去了!

PF17:錯!如著名哈佛哲學家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 指出,從「平權」的理念證立同性「婚姻」的做法,是不能成立的。他認為「要決定政府該不該承認同性『婚姻』,怎可能不先為婚姻之目的、同性戀的道德地位,來一場道德辯論呢?」(頁282)婚姻作為社會制度並非人有我有的基本權利,而是對某種生活方式賦予「榮譽和肯定」,是一種推崇和獎勵。

PG18:但讓異性戀者結婚,不讓同性戀者結婚,就是不平等!這是誰也不能駁斥的邏輯。何況異性婚姻可享有配偶免稅額,但同性伴侶卻沒有。

PF18:你對「公平」的理解過分簡化了,A君可以進大學,但B君不能,那就是對B君不公平嗎?回到婚姻制度上,你贊成同性「婚姻」吧,但現時的同性「婚姻」基本上是「二人婚姻制」,但二人就可以結婚,三人(三男、三女、一男二女或一女二男)卻不可以(更遑論四人或以上的婚姻),那不是對後者不公平嗎?美國同性「婚姻」判決之後不久,Montana州就出現一男二女要求一起結婚的案例。

PG19:你別用這些「九唔搭八」的比喻了,我們爭取的是同性「婚姻」,不是三人婚姻,不要拉埋黎講!

PF20:我只是講理性和邏輯,婚姻是公共制度,要有一致性。我指出你的理據邏輯上也同樣支持三人婚姻,你大可解釋我的推理那裡出錯(若能)。無論你如何抹黑我,都不能消解邏輯上的矛盾。

PG20:三人就三人,多少少無所謂,有甚麼大不了?

PF19:你若承認這邏輯,當然也不能到三人婚姻就止步,也要接受三十人,和數目、性別都不限的多元婚姻(polyamory) 。當然,有些人(如吳敏倫)可以接受這些後果,但若同性「婚姻」真的有這樣的涵意,就要向所有市民說清楚,讓他們好好考慮。

PG21:二人就和三人不同,但同性戀和異性戀根本沒分別,當然應該有一樣待遇。

PF21:你這說法已假設了這種價值觀:「同性戀沒有道德問題,且與異性戀在各方面都有相同價值」,但有何論據呢?多元社會中有不同道德和宗教傳統,有些人接受你這前設,別些人不接受,你不能強逼別人都接受你的前設。當然,二人與三人在某些屬面是不同(正如同性戀和異性戀在不少屬面都是不同的),但在你經常強調的「自願相愛」這點上卻可以沒有分別!

PG22:那有這麼多人愛那麼多人?!

PF22:愛兩三個女人的男人肯定有!即使愛多幾個的人較少,但人權不是保障少數的嗎?愛同性是「大愛」,那愛多幾個同性則是「超級大愛」了!(讓他們組成「超級大愛協會」吧!)為何要禁止多人結婚?

PG23:你說的都是偽理性,但今晚倦了,下次再踢爆你!

PF23:若我的是偽理性,那你的連理性的偽裝也沒有!好,下回待續吧。

結語

希望PF一方能從以上的「設計對白」舉一反三,在公共辯論中有更扎實的表現。當然,這樣的辯論可以沒完沒了,遲點再推出Dialogue Two、Three…

註釋:

[1] 參關啟文, 〈「婚姻平權」的反思〉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5/06/blog-post_30.html
〈同性婚姻是人權嗎?〉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2/11/blog-post_22.html
[2] 邁可.桑德爾《正義──一場思辨之旅》,台北:雅言文化,2011。參第10章 – 「從美德到共善 / 重建公民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