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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同性婚姻爭議回應系列

1. 有些人說,你們反對同性婚姻的主要是基督徒,你們不應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於別人身上。首先,我們要指出,反對同性婚姻的人當中,基督徒的確比較積極回應。不過,我肯定反對同性婚姻的人,也包括其他宗教、非宗教人士,或持傳統中國價值觀人士。所以,這個說法是不公平的標籤,針對基督徒似乎是轉移視線的做法。

另外,即使反對者是某一宗教又如何?難道他們沒有權利表達意見?首先我們要明白婚姻制度跟兩個人相愛是不同的。現在,台灣的法律及社會,兩個同性的人,或是三個四個,其實都可以自由相愛、住在一起、一同旅遊、分享生活等等,他們已經享有自由受到包容。他們已有相愛的自由,至於要求婚姻制度,實際是要求甚麼呢?所要求正是公共制度的肯定,政府代表所有人民,肯定這種關係是值得社會認可嘉許。另外,透過政府公帑支持他們,然後在教育和制度裡面,將同性婚姻理念繼承下去;在社會福利制度、孩子領養制度及所有制度中,按照同性婚姻的理念執行。這將影響整個社會文化,影響孩子下一代幸福,所有人都應該關心。

作為民主社會,台灣政府包括贊成同性婚姻的人,應該肯定反對者也有民主權利,表達意見。集會遊行是表達的一個途徑,我們看到以前很多政治訴求的行動,所採取的方式更加激烈,為什麼就沒有人說他們是強加自己的價值在其他人身上?其實道理很簡單,能夠強加價值於其他人身上的,只是那些有權有勢的人。現在台灣甚麼人有權有勢呢?就是蔡英文政府、民進黨政府及那些立委,所以他們在過程裡面,沒有公開諮詢,沒有長時間聽取台灣各地人民的意見,就要強行推行法案;所以,強加價值於台灣人民不是基督徒,而是那些有權有勢,是現在政府的人,這個說法才對。

2.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當然如果說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就應支持人跟動物結婚,說法就比較簡化。在這問題的背後,我想提出一個很大的原則性問題:為什麼我們應該支持同性婚姻制度化呢?

我們現在容許一男一女結婚,但很多其他結合方式,不包括在婚姻制度裡面,例如兩個男人、兩個女人、三個男、三個女人、兩個男三個女、還是多男多女等等。我們也不包括父母跟子女、人跟動物、人跟電腦人物結婚。其實提出這些結婚權的人也有不少,比如說在加拿大多倫多,有位老太太,就感覺跟她養的寵物狗關係更好,所以希望跟牠結婚,多於跟一個男人結婚,但政府拒絕了。故此我們看到,這些訴求實際存在;我們根據甚麼標準,定下甚麼婚姻權利應制度化呢?我們提出這一點,因為很多贊成同性婚姻的人,沒有提出甚麼標準,經常隨意就說這是基本人權:「人喜歡跟甚麼結婚,都是他的基本人權,不應該阻擋。」如果這樣的話,那為什麼有個人真心愛動物,卻不讓他們結婚呢?為什麼他們就沒有這個人權呢?所以提這問題的人,應說得清楚一點:很多現在提出同性婚姻背後的邏輯就是「他們相愛、他們自願、他們不傷害人,他們就有結婚的權利。」如果用這樣的基礎提出,為什麼不讓三個男三個女、人跟動物等結婚?他們沒有傷害其他人吧,為什麼不讓他們結婚呢?為什麼肯定這是污名化呢?因為按照一些性解放的人士,這些人通常也支持同性婚姻,他們說其實人跟動物相愛,沒有甚麼污名,沒有甚麼不好,他們喜歡就可以了。如果有人提出這些要求,贊成同性婚姻的人有甚麼標準排除其他人呢?這些問題就是法案關鍵所在。

我們問這些問題不是說,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就應該支持人跟動物結婚。我們提出這個反問是說:很多現在提出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提出所謂自願、同意就可以的原則,根本不能夠為婚姻制度提出一個可行的標準,因為如果按照他們的標準,那多人婚姻、人跟動物或近親結婚,有甚麼理由反對呢?其實這句話不是我說的,台灣有個支持同性婚姻的法律學者叫張宏誠,他提出為了實現婚姻平權的理念,所有方式的結合都應該接受,包括跟孩童或近親結婚,這也是同運人士自己提出來的。

 

3. 這個問題假設同性婚姻是一個權利。在世界裡面,婚姻的訴求和婚姻權利的說法有很多,不單是一男一女,這是我們已經接受的,還有兩個男、兩個女、三個男、三個女、也有人跟其他東西,比如我聽說在法國有一個人希望跟巴黎鐵塔結婚,如果不容許這些結合是否又是剝奪他們結婚的權利?

我們先不談同性戀,現在在台灣,不容許一個男跟妻子以外的女子結婚,難道又是剝奪一個男跟小三結婚的權利嗎?因此「為何要剝奪同性戀者與相愛的人結婚的權利?」這問題在邏輯上說是「乞求論點」,背後還是要說:結婚制度應包括甚麼在裡面?理由是甚麼。我是支持一夫一妻的,因為這個制度有比較自然和理性的基礎,因為無論有沒有婚姻制度,男跟女還是會生孩子的,每個孩子都只有一個親生爸爸和一個親生媽媽。所以,如果有男有女,有性關係,有孩子的出生,對政府來說,只有兩個選擇,一個是放任不理會,隨他們生孩子,離離合合,隨意讓人民自己決定,婚姻就沒有制度。第二個是適當規管,讓孩子的親生爸爸和媽媽結連在一起,給他們法律的肯定、認可跟權利。為什麼呢?因為按照經驗和很多現在社會科學研究:親生父母能夠相愛待在一起,共同撫養所生孩子,是對孩子最好的。對孩子好,就是對社會未來棟樑好,對社會整體發展最好,對每個新生命都是最好。所以一夫一妻的制度化,本來就有理性和自然的基礎,其他關係則沒有,根本不能相提並論。

假如有人認為同性婚姻是一個基本權利,反而需要一個論據,為什麼我們要把這個關係制度化,特別我們知道這個關係很有爭議性,不同的人對它的倫理評價有不同,如果強迫所有人制度化及接受這種關係,反而是剝奪其他人不同意這關係的權利,這會違反很多人良心自由及宗教自由,強迫他們不能夠維持傳統信念的自由。故此,這問題很複雜,至少我們需要多一點時間,讓台灣不同人民,多發表意見,大家聆聽和討論不同論據,這是更好的做法,不應該貿然單憑一小撮人的意見,就把這個價值觀強加於社會上面。

 

4. 如果我們要制度化同性婚姻,自然要讓同性伴侶得到異性夫妻一樣的權利,同性伴侶不能有自然的下一代,因此很可能會申請人工生殖科技或領養,取得孩子。尤其透過人工生殖科技,肯定要向精子銀行或卵子銀行等取得捐贈的精子或卵子;也就是說,生下來孩子,他的親生爸爸或親生媽媽不是同性伴侶之一,變相剝奪孩子跟親生爸爸媽媽同住,及被他們撫養的權利。

我們知道一些同性伴侶家長撫養的孩子的親身經歷,其中一個叫Millie Fontana,大家可在YouTube找到她的故事。她兩個女同性戀家長對她不錯,可是在結構上,她們不能夠代表父親,因為孩子知道,兩個女人不能把她生下來,所以她從小便問:「我從哪裡來?」「我的爸爸在哪裡?」產生很多不安全感。這種心理傷害,跟同性伴侶有沒有愛心沒有關係,但同性關係在結構上就有這個問題。第二,我們從經驗的調查和數據可以看到,參考最近一些樣本比較大的調查,譬如Mark Regnerus的研究,我們發現,有同性戀經驗的父親或母親所撫養的孩子,對比親生家長撫養的孩子,他們成長之後,他們的吸煙率比較高,他們的抑鬱程度比較高,比較容易自殺,被性侵犯和患性病的比率較高,相反他們的教育程度則比較低。當然不是每一個同性伴侶的孩子也是這個情況,但我們現在談的,是一個制度問題,如果我們發現,平均來說,同性撫養從各方面都不利孩子的成長,特別在教育水平這個問題上,譬如最近加拿大的一項調查發現,同性撫養的孩子,他們的高中畢業率,對比正常的家庭,只有百分之六十五,特別是兩個男士撫養一個女孩子,這孩子的高中畢業率,只有正常的百份之十五,教育水平很大降低。也許有人說,需要更多研究調查,對的:當我們認為孩子的福利應獲得優先考慮,在未確定同性撫養,不會對孩子做成傷害之前,我們便不應該通過同性婚姻制度。

 

5. 這個問題是一個誤解。現在談的,是制度化問題,關於一個公共制度。首先,它代表整個社會發展的方向和認可的價值觀,所以一個政府的認可,不單單是政府本身,更是代表所有人民認可同性戀的價值觀;所以,從基本角度來看,如果政府要傳播一些與市民基本信念、道德、宗教信仰都不同的價值觀,這就是侵犯他們的良心自由,強逼他們接受一些違背他們良心的事情。

從民主國家來看,我們應該要寬容,不應侵犯市民的良心自由,因此,從這角度看,又怎能說沒有影響其他人呢?另外,如果制度化同性婚姻,所有的僱主也要承認同性的關係,譬如說伊斯蘭教的僱主,也要給僱員同性配偶的福利,即使他不認同同性關係,但假如他的員工跟同性結婚,他也不能不給配偶福利給員工的同性伴侶,不然,他會被控告違法歧視。所以,我們看到,這個制度是加於每個人身上,譬如說教育,如果同性婚姻通過,那以後有關社會的歧視項目難道能不教嗎?對所有不同意同性婚姻的家長,他們的孩子必須受這個教育。還有我們知道,即使在同性婚姻通過前,同運已積極將自己的價值觀,一些性解放的價值觀,放在稱為「同志教育」的課程裡,強逼孩子接受。譬如說《青春水漾》這部片子,就是提倡性解放。同性婚姻還未通過已經如此,假如制度化同性婚姻的話,這種情況只會變本加厲,同性戀的價值觀就會寫進國家的教育系統,這個意識形態就會在小學、國中、高中跟大學灌輸給所有年青人及所有市民。家長很難再反對。

我們從外國經驗看到,現在反對同性婚姻的意見已很難在媒體報道,將來更可能被控告歧視和仇恨言論。不支持同性婚姻,譬如一些有宗教信仰的市民,不送花、不弄結婚蛋糕給同性伴侶,在外國全都被控告,他們連反對的自由也沒有。這些事情,在西方同性戀運動壯大的地方,我們都已經司空見慣。所以,我們看見,同性婚姻是關乎社會整體的制度,特別對孩子有影響,它帶來的影響是不容忽略,最少應更全面檢討和討論。

6. 剛才我主要提到同性婚姻的影響,有人說,不應該只談影響,因為同性婚姻是一個基本人權,是憲法保護,所以不應該交給公投決定,即使公投反對,最後大法官也可能按照憲法,保護同性婚姻這基本人權。這說法有甚麼問題呢?

首先我要指出,「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這說法在國際人權公約、中華民國憲法,及過往的大法官解釋裡都沒有根據。首先談國際人權公約,

其實在國際人權公約裡面,譬如說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裡提到的婚姻權利,清楚指明是男跟女結婚的權利,這條文的措詞跟其他條文的措詞有明顯分別,其他的都是說「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等等,從不會說「男跟女有言論自由……」這樣子,所以,談到婚姻權的時候,就很清楚說明是「男跟女」結婚的權利;因此,從上文下理,明顯所說的是異性戀婚姻。十多年前,有一對紐西蘭女同性戀者不服氣,她們投訴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結果,2002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清楚判決:國際人權公約談到的婚姻權,單純指一男一女的結婚權利,沒有說同性婚姻包括在裡面。另外,我們可以參考最近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近七、八年,大概有四、五個判決裁定,歐洲國家,都希望透過《歐洲人權公約》裡談到的結婚權條款,爭取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但是,這幾次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都同樣指出,歐洲國家,可自行訂立同性婚姻,但是,它不是歐洲人權法案所要求的基本人權。故此,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這說法,從國際人權公約裡面並無根據。

其次,按我所知,中華民國憲法及以往的大法官解釋,都是指出憲法保護一夫一妻制度,而不是同性婚姻。所以我們要問,「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這說法的根據在哪裡?就是很不清楚。另外,我們要問一個問題,每個人都有權利結婚,但婚姻制度是否你想怎麼定義就怎麼定義呢?這是人權嗎?如果這是人權,是不是說每個人都可以按照自己意願決定甚麼是婚姻呢?那肯定發生我剛才提到的問題,有些人認為婚姻不單只有兩個,人的愛心博大、無限,所以可以三個男、三個女;七個男、四個女都可以結婚,他們也可以說這是基本人權,誰都可以這樣說,所以,若沒有很好的根據,為甚麼我們要接納呢?如果全部要求都等同基本人權,那肯定婚姻制度會大亂! 

7. 討論同性婚姻的過程中,有些人提出,哎呀,你們反對的人主要都是宗教人士,台灣是有宗教自由,但不是宗教國家。我覺得提出這種說法的人,是在轉移視線。首先,提出反對意見的人,可能有些是宗教人士,但是他們提出的論據,例如婚姻制度的目的及同性婚姻的影響等,都是一些公共論據。我反問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士,有甚麼公共論據?在這個公共辯論中,是否宗教人士並不相干,應該集中討論他們的論據,因為,難道宗教人士就沒有權利參與民主討論?宗教人士沒有權利表達意見?這些批評根本是對宗教人士的歧視,做成一種標籤效應。這是不民主的做法,也沒有尊重宗教人士的民主權利。
 
 
 
 
 
 
 
 
 
 
 
 
 
8. 討論同性婚姻的過程中,有些反對人士問:「為甚麼要馬上通過不可?為甚麼政府之前沒有好好諮詢人民?這個修法太過倉卒了。」有些人就回應:「沒有,沒有倉卒,我們台灣已經討論了十年,現在通過就好了。」

我看這個說法比較有問題,為甚麼呢?所謂同性婚姻在台灣討論了十年,可能只是幾年前開始,我們才比較多聽到一些聲音提出同性婚姻這回事,可能也有一兩篇文章討論。不過,首先我要提出,媒體上的討論不是太平等及對等。這麼多年來,我比較留意兩岸三地這題目的討論,我發覺媒體方面,很多報道方式及評論文章,都是讓支持同性婚姻的人撰寫,有很大的篇幅,但反對的聲音卻只有簡單報道,沒有好好讓市民知道他們的意見。所以,即使近幾年多了討論,但媒體上的處理是不對等的。很多台灣人民,從來沒有聽過同性婚姻背後的問題,也沒有聽過制定婚姻制度的理念及標準。

所以,不是說討論同性婚姻這個問題已經有多久,我們要問的是政府推動影響這樣深遠的法案,影響可能是以後五十年、一百年,難道現在再用多一些時間,讓台灣人民好好討論,這樣也不可以嗎?台灣政府很引以為傲是一個民主政府,這個我也相信,不過,就算在香港這個不完全民主的社會,政府要推動一些重大政策,還是會發表諮詢文件,提供一段時間給市民,可以書面形式或電郵表達意見,及舉行公聽會收集民意,收集民意整理以後,才交到立法會討論審理。現在,台灣立法院本來一場公聽會也沒有,要民眾包圍立法院,才勉強做點門口工夫,舉行兩場公聽會,這算是民主嗎?政府好像就是要盡快通過,不讓民眾表達反對聲音,這樣的態度是不負責任。作為一個民主政府,應該主動諮詢人民的意見,用多一些時間,在台灣各地公開收集民意,進行評估分析,這才是民主政府應有的態度。
 
9. 有些人說,同性戀的存在是事實,你不能否認,所以他們的權利,不能夠忽視。我們同意,同性戀結合是一個事實,但同樣其他形式的結合,如一個男跟兩個女,三個男跟三個女,他們的存在也可能是事實。所以,我們面對不同的生活方式及價值觀,應該有不同層次的區分及處理。

第一個層次是制度化,將之變成一個公共制度,加以鼓勵及嘉許。第二個層次是不制度化也不鼓勵,但也不干預而是容許。例如假設有一男和二女或二男和一女共同生活,只要他們不爭取法律認可,政府不會干預他們,明白他們的存在,但沒有鼓勵這種關係。第三個層次是禁止,例如近親通婚,法律上是不容許的。據此,我們可以看到,某些關係的存在,不一定要制度化,現實上很多不同形式的關係結合,社會是容許它們的存在。以同性戀來說,我看台灣社會對同性戀沒有甚麼打壓及仇恨,已經有很大的包容,社會承認他們的存在,那麼為何一定要將同性戀制度化呢?如將同性戀制度化,那為何又不制度化其他生活方式?這些問題都要想清楚,不能說它存在,就一定要制度化。另外,現在我們看到,有團體提出如果要保障同性戀者,可以另外立法保障他們的財產繼承權及探病權等權利。這是既重視同性戀的存在,而且不須要改動婚姻制度的可行方法。
 
10. 剛才提到,現在台灣有人提出第三條路:設立同性戀者權益保護法,我覺得做法是可以考慮,始終婚姻制度不應隨意改動,因會影響台灣的未來及孩子的前途。另外,也有些人提出用「民事結合」作為第三條路,回應同運的訴求。對於這個想法,我有甚麼意見呢?

  首先,民意結合這個方案,在台灣一開始便不是用來代替同性婚姻。前幾年,伴侶盟提出「多元成家」法案裡面,是分開幾個進路,一方面修改民法通過同性婚姻,另外同時推出伴侶制度。故此,對台灣來說,伴侶制度和同性婚姻是兩個平行制度,因為在台灣有些同性戀者不喜歡婚姻,比較喜歡一種較鬆散的關係,所以要求伴侶制度。他們要求是有婚姻制度及伴侶制度,而非以民事結合代替同性婚姻。

  因此,如果有些人認為提出「民事結合」可以阻擋同性婚姻,我想這是不切實際。如果他們有能力通過同性婚姻,根本就不需要和民眾作出交易,而且也會通過伴侶制度。從外國經驗來看,有些地方認為馬上通過同性婚姻會遇到很大阻力,所以先通過同性伴侶制度作為中途站,到最後,大部分通過民事結合的國家,很快都通過同性婚姻。有些人可能以為,通過「民事結合」可以滿足他們的訴求,但從事實來看,這個想法是欺騙人的。再者,一旦通過「民事結合」,等於社會已經認同同性伴侶關係與異性伴侶關係是一樣,只是名稱有所不同,日後再有要求通過同性婚姻,也難有甚麼理據反對。故此,我不同意民意結合是第三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