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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真的關注女性權利嗎?

平機會最近發出的通訊再度為「女士之夜」的訴訟「解畫」。不知大家是否接受平機會的解釋,但這次判例正好提醒我們歧視條例的特性,當平機會要把一些具爭議的項目(如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納入受保護組別時,市民須留心「魔鬼在細節」。

 

平機會用公帑代打官司

 

歧視條例的其中一項特性,是如果平機會接受申訴人的投訴,又未能調解糾紛,平機會會代表申訴人打官司,費用由公帑支付。這措施的原意是保障受歧視的一方不會因為沒有錢提出訴訟,而啞忍歧視,譬如有時候僱員受僱主歧視,因為缺乏資源,往往難以透過法律取得保障。今次外界很多人批評原告為一己私利濫用歧視法,即使案件最終上訴至終審法院,由於原告有平機會代表,個人沒有訴訟費高昂的顧慮;相反另一方面,酒吧東主則礙於可能的龐大法律費用而放棄打官司。

 

平機會矯枉過正

 

根據歧視條例,「歧視」的基本定義是較差待遇,因此,當酒吧提供優惠給女顧客,便直接使男顧客獲得較差待遇,性別歧視已表面成立。可是,大部分人均認為「女士之夜」僅是商業社會普遍的營銷手法,無論男士或女士普遍均歡迎這種促銷手法,視之為「你情我願」的交易。不少人反問,商店或食肆提供母親節優惠又是否屬於家庭崗位歧視,並認為平機會的做法無疑是矯枉過正。

 

性別認同歧視條例影響女性安全和私隱權

 

最近,陳章明主席在報章撰文倡議推行全面的性別認同法,即是不再以客觀的生理性別區分男女,而改以個人主觀認同的性別界定一個人的性別身份。換言之,不管一個人的生理性別,每個人都可以依個人認同界定自己是男性或女性,甚至是非男非女或亦男亦女等等。我們亦已撰文回應性別認同歧視法影響女性的安全和私隱權利。

 

如果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個人的性別認同和性別表達將獲法律保障,將引起「男人入女廁」的憂慮。最近便有一現成的例子:報章報道一名易服人士愛穿女校裙逛商場,並使用女廁,被警方以遊蕩罪拘捕。然而,當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若阻止易服人士使用女廁,即屬歧視——只要他聲稱認同自己是女性,毋須提供任何醫生證明。

 

如果,該名易服人士不獲允許使用女廁,他可向平機會投訴,若平機會接納投訴,便會進行調解,甚至用公帑打官司,幫他獲得使用女廁的權利,其他受影響的女性只能自行迴避。當平機會振振有詞表示「女士之夜」將女性物化,是性別不平等的根源,卻推動侵犯女性安全和私隱權的歧視條例,平機會真的關心女性的權利嗎?

http://www.pentoy.hk/時事/s781/2016/11/13/平機會真的關注女性權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