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對「性別承認」諮詢聯合回應(撮要版)

對政府就「性別承認」的公眾諮詢,香港性文化學會和明光社經過一段時間研讀諮詢文件及商議後,提出我們的聯合回應。 這個議題非常複雜,對變性手術/賀爾蒙治療的立場,更存在極大爭議。本會認信上帝造男造女且兩性互補,變性手術/賀爾蒙治療與上帝創造的美善不符;然而,在這次諮詢之中,政府提出四個性別承認模式,在此預設限制內,我們認為更改性別身份的要求至少須是「規定手術模式」,以免破壞兩性制度的社會福祉。這是對公共政策諮詢的回應,並不等同本會對變性手術/賀爾蒙治療的立場意見。 本會歡迎各位首先閱讀我們的聯合回應,隨時聯絡我們提出意見。謝謝大家。

 

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

對「性別承認」諮詢聯合回應(撮要版)

緒言

兩性是人類最基本及重要的區別,過往政府和不同機構都以生理性別作為準則收集性別資料,促進社會運作效能,彰顯公平和保障權益。「性別承認」(gender recognition)就是建議法律可用較嚴格或較寬鬆的標準去容許市民更改他們的性別身份。我們注意到兩類改變性別制度的主要訴求。變性訴求關乎制訂一系列措施,讓患有性別焦躁症者(《諮詢文件》譯為性別不安)獲得身體性徵整形的機會,且以另一性別身份渡過餘生。另一種關於性別自主的訴求,是毋須手術或醫學診斷,按個人意願自由更改性別身份,並且要其他人和社會制度承認男、女或其他形態的性別。在《W訴婚姻登記官》案後,政府就上述訴求相關的「性別承認」進行諮詢,主要問題包括:

  1. 應否在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抑或維持現在香港使用的行政措施;
  2. 申請更改性別所需符合的資格準則,政府考慮性別承認的四種模式(《諮詢文件》,頁76-77):

     

    1. 「自我聲明模式」:准許申請人聲明自己屬某一性別便可更改性別身份,而不設任何醫療干預或個人身份的限制,也不涉任何複雜的程序。
    2. 「無須手術模式」:無須接受變性手術,但需一些醫學證據,如性別焦躁的診斷及「實際生活體驗」證明等;
    3. 「規定手術模式」:規定須接受變性手術,但較少其他醫學證據方面的規定;
    4. 「較多限制模式」:要求已進行性別重置手術、提交醫學診斷證明及排除已婚人士的申請等。

我們的回應

甲、行政措施為主,輔以適量修例(諮詢議題1、13、14)

由於香港現已有機制安排變性手術及更改性別身份,我們認為政府未來應採取以行政措施為主的大原則,優化現有的機制,並輔以個別領域修法(例如修改性罪行法以保護變性人)。香港毋須採取類似英國《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的整條法律,因為此舉只會疊床架屋地構造一套處境繁多複雜的法制,且要長期承擔高昂的行政費用,立法過程亦曠日持久,加重患者取得幫助的手續。

乙、規定手術模式,平衡性別制度(諮詢議題2、3、4、5、6)

我們認為以「規定手術模式」乃考慮更改性別身份及改變身份證上性別標記的最低要求,我們拒絕放棄客觀要求的「自我聲明模式」及「無須手術模式」。我們認為申請更改性別者必須取得患有性別焦躁症的醫學診斷證明。在進行不能逆轉的手術前,有兩年實際生活體驗的機會。可按醫療及患者商討如何使用賀爾蒙治療。我們認為申請更改性別者必須取得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外科程序的醫學證明。這些措施基本上只是維持香港現行做法。

「規定手術模式」回應了渴望改變身體性徵者的變性訴求,同時作出平衡,兼顧現存兩性制度行之有效的社會功能。性別制度的社會功能包括促進性隱私的保障,尤其是婦女和女童在性別區分設施內的安全和權益。又包括執法部門、公私營機構日常以兩性作為辨認身份的社會功能。或是以生理性別預測各種政策,如男性專用藥物、針對男性的醫療教育和疾病預防等。於運動競賽、入職要求等以性別區分達至的公平及安全。採用「自我聲明模式」或「無須手術模式」主要是回應性別自主訴求(即性別身分可個人決定),但我們認為這些主觀的訴求不應凌駕兩性制度的重要公共功能。把「性別身份」主觀化或淘空,會不同程度地削弱上述功能,對社會有害無益(最寬鬆的「自我聲明模式」尤甚)。

我們明白變性在社會上仍具爭議,但呼籲社會公眾認識及體諒性別焦躁症患者在作出一切必須的治療和輔導之後,若仍堅持改變身體性徵的訴求,政府可以行政措施令他們可以有明確的身份生活,並以同理心包容和體諒正進行實際生活體驗的準變性者。為減低性別焦躁症者在參與測試時雖已改變裝扮但仍未更改身份證所面對的生活困難,我們建議政府修例,讓已獲醫生認同可考慮進行變性手術者,可以真實生活體驗為由,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一張印有有效日期的臨時身份證明文件,為方便申請者用於真實生活體驗時期,在修改相關法例中列明該文件的法律權限,例如不能進行婚姻登記等,而特定政府及醫療機關如入境事務處(包括婚姻登記處)、警務處、懲教署、衛生署、醫管局等能夠在系統中識別其原生性別身份,日後修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標記須按現行程序及提供所需證據。

丙、完善更改要求,維護基本人倫(諮詢議題8、9、10)

我們認為雖然任何年齡人士皆可以接受醫療診斷,但只有18歲或以上人士可以參與醫療干預程序,包括賀爾蒙治療、真實生活體驗及變性手術。(諮詢議題8)兒童如有性別不一致的狀況,應盡早求診,讓未成年者得到最適切的幫助。我們建議政府在未來只接受單身人士更改性別身份(諮詢議題9),並以措施協助已婚者處理其婚姻狀況,避免在一方變性後出現由兩個法律上為相同性別者組成的事實同性婚姻。此外,一些仍有未滿18歲子女者若申請更改性別,必須待子女成年後才可以進入醫療干預程序,為的是保障他們心智未成熟的子女免於因父母變性帶來的困擾和傷害(諮詢議題10)。

丁、香港自主獨立,拒絕盲目跟風(諮詢議題11)

任何有關銜接與外地相關變性情況的要求,必須符合香港對更改性別的手術要求為大原則(諮詢議題11),以保持一致性。特別因為一些外地更寬鬆的性別承認「標準」,未必適合本地社會、文化與居民,不宜盲目跟風,或讓這些「標準」衝擊本港制度。

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