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性文化學會對《岑子杰訴律政司司長》案終極裁決之聲明: 歡迎終院判決肯定一男一女婚姻合憲合法 建議替代方案以持久授權書為藍本
2023年9月5日,香港終審法院對《岑子杰訴律政司司長》案(案件編號FACV 14/2022)作出終極裁決,重申香港繼續維持以一男一女為主體的婚姻制度,以及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均屬合憲合法,並沒有侵害同性戀伴侶的人權。這與歐洲人權法庭以及國際人權法庭多次對同性婚姻的判決相符合。本會對此給予高度肯定。
終審法院同時裁定港府必需為同性伴侶提供「替代途徑」,方能符合《人權法案》等憲制文件等對私生活權利和平等權的要求。對此,本會認同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判詞指出,「替代方案」如民事結合等實質就是同性婚姻(段16)。這從國外經驗已清楚可知;同時,現行做法其實並不構成對私生活的干預。
本會認為社會要區分「緊密關係」和「婚姻關係」,不宜混為一談。有些同性伴侶所講面對的不同生活問題,如遺產繼承、探視權、臨終決定等,其實普遍存在於社會各階層及不同的緊密關係(如各自單身但一生扶持的摯友),但這些關係不等同「婚姻關係」。政府應把目光放遠,訂立以「持久授權書」為藍本的授權制度,一舉解決包括同性伴侶在內所有緊密關係所遇到的生活問題,同時維護婚姻中「男-女-新生命」的獨特結合關係,守護最幼弱的人類生命。(在西方,同性伴侶以人工科技製作新生命,損害以上關係及兒童與親父母生活和認識的權利)
同性伴侶所遇到的問題並不特殊
如上所說,以上所講的生活問題同時存在於同性伴侶以外的各樣緊密/親密關係。例如,兩個街頭露宿者風雨同路幾十年,二人都沒有家人妻子,或早已斷絕聯絡,生命中只有彼此。他們的關係可能比大部份夫婦和同性伴侶更為緊密,卻比後者面臨更嚴峻的「承認」問題。另外,三個從事一樓一的老年妓女是所謂的「金蘭好姊妹」。三人都舉目無親,她們的遺產和各種身後事又可如何托付給自己的姊妹?
由此可見,同性伴侶提出的生活困難並不限於單一社群,而普遍存在於各類鰥寡孤獨中,政府應全面審視這類問題,而非將同性伴侶這類關係特殊化。
多元授權可解決相關問題,並滿足法院的要求
本會認為,政府可以現行的《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為基本框架,合併「預設醫療指示」等工具,使可授權的範圍和對象得以擴大,從而使其囊括醫院探視、醫療指示、生活及財務授權、領取遺體及辦理死亡證等範疇的「多元授權書」,一舉解決上述提及的生活問題。
以授權書解決上述問題,一方面可讓使用者自由選擇多層面範疇,另一方面能保障的關係不限性傾向、血緣和關係性質,只要是自願共同訂定契約的人即可單方面或互相授權。
同時,多元授權絕非等同事實婚姻或民事結合,可確保婚姻的獨特性以及保障兒童權益。三者的不同可粗略見下表:
|
婚姻 |
外地民事結合 |
多元授權 |
形式 |
|||
人數 |
2人 |
2人 |
可授權多人互相幫助或監控對方 |
性別 |
一男一女 |
不限 |
不限 |
婚姻狀況要求 |
不能重婚 |
不能重婚 |
不限,可授權已婚或未婚人士 |
締結方式 |
於特定註冊場所,由證婚人宣述,申請人宣誓,並簽訂證書 |
於特定註冊場所,由證婚人宣述,申請人宣誓,並簽訂證書 |
在合資格見證人下簽訂 |
權利及義務 |
|||
雙方的權利關係 |
雙向,結婚雙方有同等權利及義務 |
雙向,結婚雙方有同等權利及義務 |
可單向授權或互相授權 |
政府福利 |
依法享有 |
依法享有 |
不相關 |
領養兒童 |
有 |
絕大部份地方與傳統婚姻一樣 |
沒有 |
使用生殖科技 |
有 |
絕大部份地方與傳統婚姻一樣 |
沒有 |
結束方式 |
在雙方同意下分居一年;或分居兩年 |
絕大部份地方與傳統婚姻一樣 |
在合資格見證人見證下終止 |
結束後的義務 |
贍養費等 |
贍養費等 |
沒有 |
由此可見,多元授權可解決同性伴侶所面對的問題,同時滿足法院的要求,亦不會觸及重要的婚姻制度。
根據法院的判決,政府有兩年時間可以制定相關法例,當局應把握時間,盡快研究及資詢相關機構,平衡各方權益,促進社會共善。
香港性文化學會
2023年9月19日